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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表彰通知
黄冈市教育局关于认真
做好民办教育表彰工作的通知黄教办[2005]2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民办学校:
我市的民办教育工作自1998年以来,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总体发展水平位于全省前列,得到了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为了总结成绩,表彰先进,进一步大力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办让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表彰的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工作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民办教育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先进民办学校具备以下条件:“六独立”办学条件完善、档次高,办学效益好,能起示范带头作用,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县(市、区)批准正式设立2年以上的民办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办学,办学方向正确,指导思想端正。
2.领导班子健全,懂教育、善管理;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符合要求,职业道德好,业务水平高;
3.教育装备齐全,档次高;
4.教学工作管理规范,教育质量明显提高。
5.安全责任制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校内未发生严重刑事或治安案件。
先进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由县市区发文成立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管理民办学校;
2.党、政领导重视,教育局将民办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县市区印发了相应支持和管理民办教育的文件,对发展民办教育起到促进作用;
3.本县市区民办学校的发展数量多、质量高、效益好;
4.民办学校审批程序严格,档案材料齐全,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管理水平高。
(二)先进个人条件
基本条件是:从事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或民办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办学人员、党政领导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能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4.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力度大、效果好或管理民办教育成绩突出。
二、评选推荐名额与工作要求
全市表彰“黄冈市民办教育先进单位”20个,“黄冈市民办教育先进个人”共30名,结合各县市区民办教育规模和发展状况进行分配,评选推荐名额详见附件。
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表彰机关审批方式进行。在评选推荐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推荐。
各县市区于11月30 日前将审批表(各一式一份)报送我局。联系(电话:8811255)。
附件:
1.《黄冈市评选推荐全市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分配表》
2.《黄冈市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申报表》
3.《黄冈市民办教育先进个人申报表》2005年10月25 日
抄送:省教育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单位和领导。





